近日,话题不断的投行领域再迎强监管新规。司法部会同财政部、证监会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聚焦中介机服务中的相关收费问题。对不同中介机构提出特定的监管要求,明确中介机构、发行人、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和处罚措施,规定中介机构执业和收费的基本准则。尤其引人注意的是,《规定》明确地方人民政府不得为公司上市给予奖励,违反《规定》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 查看监管机构认可:在选择配资炒股平台时,首先要确保该平台已经获得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或注册。例如,在中国,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会授予合法的配资炒股平台相关的牌照或许可证。
众所周知,公司想要在A股上市,必须要通过保荐中介搭桥。券商、律所等保荐中介拥有拟上市企业所不具备的接触监管的机会和经验,同时,又拥有投资者所不了解和掌握的“内幕”。这一信息不对称程度有高有低,在外界看来,保荐中介坐实了专家的“C位”。因而在这一生态中,保荐中介声誉的高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其所保荐公司的优劣程度,选择高声誉保荐中介的公司往往能向市场释放自身“公司质量好”的信号。拟上市公司选择高声誉的保荐中介时,往往会提高IPO过会的成功率。但相应的是,金牌中介一旦助纣为虐,与作假上市公司狼狈为奸,自带的光环自然会令市场受到更大的损失。所以,对此类中介机构的监管也正在逐年加强,例如沪深交易所去年联合发布的《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这一评价体系推动保荐机构由注重“可批性”向注重“可投性”转变。而包括中金公司(601995)在内的多家保荐中介机构,则已因各类违规事实而受到相关重罚。
事实上,自多年前的“绿大地”欺诈发行案开始,过去不乏维权并获胜的案例。这说明在发行人之外,保荐人、中介机构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造假主导者应被追究高额连带赔偿责任,尤其是“倾家荡产”式的民事赔偿责任,才能真正让投资者利益保护到位,才能真正威慑中介机构及具体经办人员。而注册制改革架构当中,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亦为核心。部分中介机构在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眼里如果只有自己的收入,收费又与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结果直接挂钩,则极易诱发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问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自然更加谈不上。也就不难理解中介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甚至参与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来帮助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从这个角度说,《规定》对相关收费行为的规范,本质上也就是对相关制度的完善。
值得一提的还有,A股上市公司向来也被其所在地方政府看重,从千方百计想办法多几家上市公司,到一旦有退市风险,想方设法不让其退市,已是见怪不怪。本次《规定》要求地方政府不得为公司上市配套奖励,甚至对过往部分奖励应予以追回新手炒股配资,则直击要害。包括拟上市公司、保荐中介、地方政府在内,应摆脱不正当竞争的囚徒困境。高质量公司能上市融到钱,投资者能赚到钱,投融资两端实现平衡,这样的市场才有继续存在的价值、才有发展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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